发挥联系优势 促进琼港合作走深走实******
本报记者 刘操
通讯员 张佳奇 陈启杰
2022年12月10日至11日,海南省政府代表团赴香港招商。在港期间,与多家企业会谈,积极宣传推介海南自贸港。海口市、三亚市政府分别与多家知名港企签署合作协议。会谈一场接一场,签约一个接一个,琼港合作打开新局面,取得了新成效。
2019年以来,省政协按照省委安排部署,发挥联系优势,组建省政协琼港经济合作发展推进工作组,助推一大批琼港合作项目落地,促进琼港合作走深走实,全力助推海南自贸港建设。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香港与海南地缘相近、人缘相亲、商缘相连,琼港合作交流日趋频繁,成果不断凸显。
琼港合作发展起步早、起点高。2019年11月23日,省政协琼港经济合作发展推进工作组(以下简称推进工作组)成立,主要围绕重点领域推动重点项目合作,组织琼港两地开展合作交流,加强琼港合作机制建设。
推进工作组成立后,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反馈;每月召开工作碰头会,每季度召开工作推进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汇报会,有力助推琼港经济合作取得实效。同时,还充分利用全球投资服务热线,通过“企业服务员”制度和“横向协调、纵向联动”的部门与市县园区联动机制,为香港企业提供各类投资咨询。
经过不断完善,截至目前,推进工作组已有16家成员单位,下设宣传、人才、琼港经济合作发展示范园区、旅游合作、钻石珠宝首饰业合作、新型离岸国际贸易、零售业合作、医疗卫生合作、金融合作、会展业合作10个工作专班,每个工作专班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专项工作方案。
2020年6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正式公布,绘就了海南自贸港的建设蓝图,也吸引越来越多海内外投资者的目光。在这样的背景下,琼港携手合作,共同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在政协履职中变得格外重要。
2021年11月18日,经过多方筹备,琼港经济合作发展咨询委员会成立,咨委会聘任来自香港各相关领域有代表性的专家、学者和权威人士,作为推动琼港经济全面合作的“智库”。集思广益,接受海南省的咨询,共同形成符合琼港实际条件和实际需要的具有前瞻性、全域性、操作性的建议和意见。
助推一批重点项目落地
2021年9月28日,中国海南自由贸易港琼港澳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成立。相关工作专班专程赴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等地,学习考察粤港合作的经验做法。在此基础上,工作专班经过多次研究讨论,初步明确了琼港合作示范园区建设的总体思路,制定园区建设工作方案。
2022年,立足“香港所长、海南所需”,省政协推动海口、三亚分别与香港方面签订琼港经济合作发展示范区建设战略合作协议。
记者从省政协了解到,截至目前,推进工作组共助推琼港合作项目554个,投资额约27.1亿美元,琼港合作示范区建设、琼港服务业珠宝业合作、赴港招商推介、香港专家参与海南税制改革研究等工作正有序推进,合作发展态势良好。
伴随着推动琼港经济合作的一系列工作,一大批香港企业已快速行动起来,谋求与海南自贸港深化合作。
去年12月,省政府代表团赴港招商期间,国泰航空公司主席、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主席贺以礼认为,未来几年,海南将成为太古集团投资增长最快的省份。太古集团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整合资源,推动各大板块加速布局海南,加强人才储备及技术创新力量,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
嘉里集团董事长郭孔丞说,集团将发挥优势,推动更多东南亚高端游客到海南旅游,同时将助力海南提供更多高附加值的旅游产品,提升旅游服务水平。
香港珠宝首饰业商会主席黄绍基说,期待海南自贸港在政策突破、人力资源供应、优化税制等方面进一步落实落细,吸引更多香港企业投资海南。
委员发挥优势为深化合作建言献策
近年来,在推进琼港经济合作过程中,围绕两地企业家的所盼、所需、所想,省政协主要领导多次走访港区省政协委员,希望港区省政协委员积极助推琼港交流合作深入开展,利用好琼港各自的资源优势、政策优势、人才优势,推动琼港合作重点项目建设,发挥示范引领效果。
省政协委员也积极聚焦“琼港”融合发展,纷纷建言献策。香港弘盈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留兴建议,用好琼港各自资源优势、政策优势、人才优势,大力推进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零售业、珠宝业等行业制度型开放和衔接,推动琼港合作重点项目建设,发挥示范引领效果,打造好“共建自贸港,琼港大合作”品牌。
观澜湖集团主席兼行政总裁朱鼎健在履职过程中一直在思考如何加强香港和海南之间的互动,助推海南自贸港建设。他提出,现代服务业是“海南所需”“香港所长”的领域,琼港两地可以积极进行合作。
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符琼芬表示,为了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要,要充分利用海南自贸港法赋予的特别立法权和各项优惠政策,在琼港法律服务的借鉴和融合发展方面先行先试,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优良法治环境。
(本报海口1月10日讯)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